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包含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公民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法人拥有受法律保障的法人权,国家拥有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主要有: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权,以及生产要素占有、经营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企业行为权、产品处置权等等。
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的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通常是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例如,债权人通过某个渠道,利用对方上级主管机关、单位的行政权力对下属单位和职工讨要债务;企业以扣发职工工资和福利的办法强行向职工索讨债务;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以停电、停水、停气的方式要挟债务人,以讨还债务;银行以强行划拨的方式对债务人强行讨要债务等等。
债权人能否借助“权力”对债务人实施讨债,关键在于其实施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的依据,是否合法。非法的讨债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由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实施人还须负赔偿的责任。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制裁权力滥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996年初在D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D市一家乡镇企业欠外省一家企业约20万元的债务,因经营决策失误方面的原因,无力偿还。1996年1月某日,外省某地方法院的几个手持法院“裁定书”到D市某区乡镇企业局讨要债务。局负责人反复向他们解释:“企业欠债应由企业的自有资产偿还,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无关,”“讨要债务应找欠债企业。”但来人不听。当天中午,在下班的路上,这几人强行劫持了这位乡镇企业局的负责人和他乘坐的“桑塔纳”小轿车,直奔外省。后经D市多方努力,对方放回了人,但车被变卖了,说是充抵欠债。
这是为我国法制所不允许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它败坏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加剧了经济活动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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