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难讨债,顾名思义,就是讨债人替债务人分忧解难,并通过帮助别人实现自己的债权。
某地一偏僻山村村民尹某1993年4月在该乡合作基金会贷款2000元,承包了一个小型采石场。由于管理不善,一年下来,不仅没赚分文,反而连贷款也血本无归。基金会派人前往催债,但尹某家徒四壁,生活贫困,已无还债能力。保证人尹某的二叔家的境况也差不多。但尹家有一儿一女,均已成人,由于没有路子,在家赋闲。于是该基金会出面同县劳动局联系,推荐尹的两个子女参加县上组织的劳务输出队,前往广东某地打工,还代垫了1000元的保证金。1年以后,尹某偕同家人到合作基金会表示感激之情,并归还了前后所欠的3000元债务和利息。
再如,1995年初,某地A厂派职工陈、王二人前往邻省某地区纺织厂讨索13.70万元的逾期债务。其时,纺织工业原料紧张,价格大幅上扬,纺织品市场结构调整,传统产品销势疲软,几乎是全行业不景气。陈、王二人所去的那家纺织厂也是处于半停产状态,债主盈门,他们也加入了这个讨债组的行列。但他们不是坐等催债、讨债,而是花时间对这家厂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研究。在调查中,他们发现该厂生产的斜纹布料虽然已经过时,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市场,只是花色和价格问题。经他们联系,纺织厂将库存斜纹布重新染色,调低价格销售了100匹给某童装厂。该童装厂用以制作童装,由于色彩鲜艳、样式新颖且耐磨耐用,很快便打开了市场。于是订货人纷至沓来,该纺织厂因之“起死回生”。纺织厂偿还了A厂的欠款,该厂厂长曾专程前来A厂,感谢陈、王二位“有功之臣”。
这两起例证都是讨债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债务人解决一定的困难从而讨债成功的例证。试想,若某乡合作基金会采取“逼债”或状告法院强制执行,能取得效果吗?A厂讨债人陈某、王某若不积极主动地替对方联系,“坐等花开”,又能顺利讨还债务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虽然经济活动方式上仍然属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阶段,人们之间、经济组织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产品交换要等价有偿,但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决定了社会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互助合作的关系。就这一意义而言,通过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以实现债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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