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高校大二学生谭鑫暑假回家嫌路途遥远,坐火车带着电脑太麻烦,又怕放在宿舍不安全,于是找到宿舍楼下值班室的宿舍管理员叔叔马召明,把电脑委托给他保管。当时,谭鑫提出给马召明保管费,由于平时马召明与同学们都比较熟络,因此拒绝了收取保管费。双方约定,谭鑫开学回来的当天就把电脑归还。开学时,谭鑫因顺路去看女朋友需迟延3天到校,他便打电话通知马召明再保管3天,马召明在电话中一口答应。可就在谭鑫返校的当天晩上,马召明的住处柜子被撬,锁在柜子里的笔记本电脑也被小偷盗走了。电脑丢失以后,谭鑫多次与马召明进行协商,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都遭到了马召明的拒绝。谭鑫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马召明赔偿自已的电脑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谭鑫暑假把笔记本电脑委托给宿舍管理员马召明保管,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但是电脑已实际交付给马召明,因此,两人之间成立有数的保管合同。本来于开学当天到期的保管合同,由于谭鑫电话通知了马召明,马召明也答应再保管3天而变更了保管期限,因此,被盗走的电脑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间。但是由于当时马召明没有收取保管费,因此其帮谭鑫保管电脑的行为属于无偿保管。并且被盗时,马召明将谭鑫的电脑锁在柜子里,并不是随意放在桌子上或床上,已经尽到了善意保管人的责任,因此电脑丢失并非是其过失所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谭鑫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时间返还该物品的合同。
无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
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交付标的物。
【案例评析】
保管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例如,当我们外出购物时,我们经常把车辆停在某一个停车场,把手提包或其他杂物存入超市的储物箱。殊不知通过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事实上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份保管合同。本案就是由于保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期间内,保管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我们对保管合同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以解决本案的焦点问题。保管合同在保管合同中,我们把替他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把将物品交予他人保管的人称为寄存人。而保管合同就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另外,这类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即寄存人要给保管人付费),也可以是无偿的(即寄存人无须向保管人付费,保管人免费保管)。当保管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就要积极地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于保管人来讲主要是应妥善保管寄存物品,而对于寄存人来讲主要是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当然这仅是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而言。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给寄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偿保管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保管物品,而不收取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即使是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仍需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管人仍需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只是对保管人保管义务的谨慎要求以及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标准不同。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讲,谭鑫与马召明对于电脑的保管合同虽然是口头约定,但是电脑实际交付给了马召明,并且马召明实际履行了保管合同,因此,两人之间保管合同是有效的。后来,谭鑫电话通知了马召明变更了合同期限,马召明也同意,因此,二人对保管合同的变更也有效。后电脑在谭鑫返校的当天晚上被盗,系发生在双方约定的有效保管期间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关系确立以后,保管人马召明就负有了妥善保管电脑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许细心的朋友已经发现了,本案当中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也就是说寄存人谭鑫并没有支付给马召明保管费。在这种免费保管的情况下,如果保管物发生毁损或丢失的,保管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免费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不存在重大过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反之,如果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当中判断马昭明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马召明在保管谭鑫电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从案情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召明在保管谭鑫电脑的过程中,一直把电脑锁在柜子里,并不是随意放在桌子上或床上,已经尽到了善意保管人的责任。对谭鑫电脑的被盗,马召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故马召明无须向谭鑫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谭鑫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保管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合同。在签订保管合同尤其是无偿保管合同时,我们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保管人不论是否收取了保管费用,都应尽到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
(2)虽然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因为发生纠纷时口头合同难以举证,所以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无法采用书面形式,如存车存包等,提醒您向保管人索要寄存物品的凭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保管合同的存在。
(3)如果因为寄存物品的性质等原因需要釆取特殊的保管措施的寄存人一定要向保管人说明,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