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年12月18日中午,运来餐厅里人来人往。忽然一声重响传来,名男子从职工宿舍楼顶摔了下来当场死亡。死者叫刘福,是天地公司的名职工。当天和他一起到运来餐厅吃午饭的有同事李寿,还有李寿的朋友王军(是运来餐厅的一名职工)。他们吃饭所在包厢的窗户正对着餐厅后面职工宿舍的楼顶,那儿拴着一只藏獒,藏獒的主人是餐厅职工张强,这只藏獒是他养在酒店准备春节时带回家的。因为刘福和李寿没见过藏獒,大家便决定饭后去看看。吃完饭后三人到职工宿舍楼顶的平台上去看藏獒。走上楼梯,穿过狭窄的墙头,藏獒就被拴在平台的墙角处,刘福则站在了藏獒的对面靠近平台边缘处。见到生人的藏獒向前扑了上来,尽管有狗链拴着,但是没见过藏獒的刘福还是受到了很大的惊吓,情急之下他向后退避,然而却一脚踏空踩到了平台外,造成了坠楼身亡的惨剧。经过调查,事发时在现场的李寿和王军没有任何伤害刘福的动机,刘福的死是一个意外。2010年4月,刘福的家人以李寿、王军、张强、运来餐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为“严格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谁应当成为被告的问题,而对于被告的确定又离不开承担责任的归属原则问题。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向可替代性、文明性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逐步走向多元化。总的来说主要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大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分担部分损失的依据。
过错推定原则其实也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来说,法院认为刘福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楼顶去看藏獒,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该承担40%的责任;王军作为相对了解危险存在的人没有阻止其他人看狗,放任了事情的发展应承担10%的责任;而李寿也应该承担10%的责任,因为他也是和死者一起上的楼,他对同伴的安全没有尽到保护义务;运来餐厅因为没有对员工养狗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尽到一个营业场所对于其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以上四人承担责任适用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的是四人的过错程度。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其次,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最后,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在认定责任时无须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须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便是属于烈性犬,作为藏獒的主人张强应该承担20%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产生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但它不是对这两个归责原则的否定。
适用公平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不能适用。这样可以避免公平责任原则与另外两个归责原则的冲突。例如,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不能因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受害人具有故意,已被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第二,所谓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同情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是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分担”,即要根据双方第二项所列举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判断:情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
【专家提示】
选择正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第一步。在这里我们提醒您注意:一般情况下,对您损害的产生存有过错的一方应为被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方无过错,您也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此外,当您与朋友一同外出时,请相互照顾。如果您预见到自己的朋友有某种危险的时候应及时制止或防范,否则,您也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