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认为适宜采用函电索款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业务往来时间较长,关系比较密切,律师采用这种方式清债不伤双方的感情,往往还能清回欠款。1986年以来,辽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用函电索款220件,成功154件,占70%,为企业清理回拖欠款400余万元。二是争议标的小、事实清楚、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采用函电索款,律师省时省力,又能减轻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律顾问处,1989年5月一次发函300余件,仅用1个月的时间追回债款30余万元。三是证据不够充分的债务纠纷。律师可以利用信件、电报或电话与债务人交涉,以利于收集证据,进一步弄清事实,追回债款,或为调解、诉讼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将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纠纷可以用函电索款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委托人的胜诉权,争取更大的回旋余地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该省律师用函电帮助企业追还拖欠款660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