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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源律师事务所找到赊销汽车的政策依据,为委托单位收回250余万元车款

    发布日期:2020-01-03 17:11  浏览次数:

    凌河汽车组装厂,由于经营状况不佳,赊销了一部分汽车,仅辽宁省内就12起,总标的72万余元。这些货款长期收不回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不准赊销商品。如按此规定,凌河汽车组装厂搞的赊销汽车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将蒙受很大损失。但委托律师受案后在办案中获悉“凌汽”赊销汽车是经省、市领导研究同意的。为此,承办律师开展调查,终于查到了允许赊销这批汽车的文件。同时,根据国办发(1985)65号文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三):“汽车交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生产企业可以在厂内设点自销,也可以委托代销或函购函销,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期货交易。凡搞期货交易的,赊销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律师将这些根据提供给法院,最后法院按赊销汽车合同有效进行处理。律师帮助收回欠款25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