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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律师事务所请法院审判人员协助非诉讼调解取得好效果

    发布日期:2021-04-01 17:28  浏览次数:

    大连市金州石棉矿供销公司与金州区物资局开发公司联合经营钢筋生意口头与沈阳市锡泊族某贸易公司签定购买盘圆钢筋合同,标的额人民币26万元。口头协议达成后,甲方(金州方)即向乙方(沈阳市)帐户汇人民币26万元,汇款后迟迟不见乙方发货,甲方等待一个月也不见乙方发货,这时甲方派人去催货,才发现受骗了,乙方早已人走境迁。无耐找法院:法院听了后认为管辖地在沈阳不能受理。找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因工作太忙,一时抽不出空来。甲方想此案如果再等下去,26万元可能分文不见了。这时甲方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听了介绍以后认为作为非讼案件收了下来,决定先弄清事实再说可是在调查中困难很多,到银行查帐律师力不能及。于是律师请求法院给予帮助,法院领导即派了两位同志配合。当律师与法院同志一起到沈阳调查时,才发现诈骗分子通过16次将26万元从银行支出现金,在自己家乡建汽水厂1座,买2台汽车,(其中1台轿车),将钱全部花掉。由于事实已调查清楚,通过法院,将案件转交沈阳市有关部门,通过他们的配合,案子很快有了结果,将诈骗分子的汽水厂和两台汽车查封了。现已收回15万元。在此期间为了尽快尽多的收回脏款,律师又约请检察院,公安局同志到沈阳予以配合,动员诈骗分子自愿出卖自建的一座三层楼房予以还债,效果十分理想兴城市肖、郭二人在金州区为承包石坑一案与当地合伙者姜、吕二人发生经济纠纷,姜某将肖、郭二人采矿用的空压机,高压水带,工具等用车拖到姜某家中作抵押,向肖、郭二人索要工资2万元,少一分钱也不行。商量未成肖、郭无奈起诉至法院。因没有合伙承包合同,证据不足,法院不受理。郭二人请求律师帮助,律师事务所将此案收下后,做了一些必要的调查,了解到姜某是当地一霸,不得便宜就以武力征服,人们都不敢惹。事实弄清后,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对律师有信任感,在办案前律师与法院做了通,请法院同志予以协助。一天法院将双方当事人传到了法院,律师也在场,审判人员讲:“你们这个案子应该由我们承办,但兴城同志着急回家过年,我们委托律师承办但必须指出:你们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都是有过错的,特别是姜某将人家的生产用具空压机等物私自运回自家放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希你能尽快将有生产价值的空压机送回,否则将从空压机拉走那天起,以每天的生产价值向你要求赔偿。”由于法院同志一席话,不仅肖、郭三人要求解决,姜某也着急了。之后律师仅用4天时间便将其双方纠纷了结。肖、郭二人合理付给姜、吕二人工资,姜某主动地将空压机等物资拉送到了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