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鞍钢供销公司咨询部与山西蒲县马武铁厂签订购买洗精煤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山西蒲县马武铁厂(以下简称马武铁厂)从1989年6月到12月底,向鞍钢提供600吨洗精煤,保证在6月份发货。1989年6月9日,鞍钢供销公司咨询部(以下简称咨询部)将780000元货款汇给马武铁厂。马武铁厂接到此笔汇款后,并没有为咨询部购煤,反而将咨询部所汇货款中的560000元先后汇往太原内蒙、肖山及兰州等地,作为其他债务付款咨询部发现了对方的所作所为后,曾派人前往山西处理,并索回22000元。对其余款项,虽然多次摧要,对方一再推拖,表示无力偿还。为了避免损失,咨询部报请鞍钢司法处审查决定,于1989年8月4日向立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立山区法院受案后,在鞍钢司法处的配合下,立即组织人力于8月11日到山西就地办案。经查:蒲县马武铁厂系个人承包的小铁厂,根本没有合法营业执照。该承包人通过签订假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海城、北京及鞍山等地许多单位货款,总计达5300000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避免使损失继续扩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武铁厂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生铁100吨,原煤10000吨,银行存款89000元,扣押该厂在临汾订购的一台洗煤机。并派人冻结该厂汇往兰州、内蒙、肖山等地的货款。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如下判被告山西蒲县马武铁厂偿还原告鞍山钢铁公司货款56000元及利息2、原告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及正常的差旅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