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8日,鞍钢异型钢管厂与长春市城西钢窗厂签订钢窗料订货合同。合同规定,异型钢管厂供给长春钢窗厂80吨4种规格钢窗料,收货后付合同签订后,异型钢管厂于1982年1月给城西钢窗厂发出钢窗料39.99吨,,每吨按1100元结算,总货款为43989元,加上吊装费559.86元,铁路运费390元,合计:44938.86元。由于钢窗厂没及时付款,异型钢管厂停止供货。钢窗厂收货后,于1982年12月才付款15000元,余款2993886元长期拖欠。从1982年至1989年,异型钢管厂派人20余次前去清欠,均未收效。1989年,城西钢窗厂处于停产状态,同年8月,异型钢管厂将此案报到司法处。经过研究,鞍山钢铁公司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窗厂偿付所欠货款,并支付滞纳金,赔偿损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城西钢窗厂在答辩中承认拖欠款项,愿以货物、设备抵款,不同意支付滞纳金,同时提出鞍钢未按规定数量发货,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虽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鞍钢方不同意以货物、设备抵款,坚持要求付给滞纳金,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1990年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城西钢窗厂偿付鞍钢货款29938.86元,支付利息16795.70元,合计支付46734.56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钢窗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