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但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均小于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只能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直接证据,法官也应当尽量收集和运用直接证据,但是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或者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提交的间接证据正确地进行推理和判断,如果能够形成证据锁链,间接证据就可以获得较强的证明力,并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间接证据必须要具备客观性,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2)间接证据必须要具备关联性,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3)间接证据必须要具备合法性,其来源和形式必须是合法的;(4)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5)间接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6)推理结果必须具备唯一性或高度的盖然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六个条件,才能让法官获得较为充分的心证,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
【实例】
陈向前是某工厂技术员,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2004年12月某日傍晚,陈向前下班后骑车回家,在行至某路段时,何时奎驾驶的货车从陈向前背后同向驶来,在超越陈向前的自行车时,将陈向前剐倒。路边的行人发现后,当即呼喊何时奎停车。何时奎停车后回到事故现场,遂拨打电话叫来了交警。在交警向其询问事故原因时,何时奎称有一骑车人与陈向前并行过程中将陈向前自行车撞倒。陈向前被送往医院急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显示:何时奎的车辆距事故发生地约200米处停放。现场群众证实:何时奎的货车经过后发现陈向前受伤倒地,当时没有发现周围有其他车辆同时经过,由于事故发生较为突然,没有看清陈向前的车辆是怎样倒地的。对陈向前的尸体检验显示:其死因是倒地时脑部与地面激烈碰撞造成颅脑损伤。根据陈向前肩、背部的损伤特点和损伤程度分析,是大面积钝性物体剐擦所致。伤处应为一较大暴力着力点,存在较大外力作用导致其倒地。陈向前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时奎赔偿陈向前的丧葬费、医疗费、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何时奎答辩称,陈向前受伤死亡与其无关,而是由于一辆并行的自行车将其撞倒导致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陈向前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在场群众的证言以及陈向前的尸体检验报告作为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够认定陈向前的死亡是何时奎的车辆撞击所致吗?
【解析】
在本案中,没有直接的证据(例如,对陈向前遗物上的痕迹检验显示为何时奎车辆上脱落的油漆痕迹)证明陈向前的死亡是何时奎的车辆撞击导致的。陈向前家属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在场群众的证言以及陈向前的尸体检验报告,均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何时奎车辆肇事的事实;而何时奎在答辩中又否认自己的车辆撞击了陈向前,认为是并行的另一辆自行车将陈向前剐倒致其受伤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依据陈向前家属提供的上述间接证据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吗?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在场群众的证人证言显示: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其他车辆经过,何时奎驾驶的货车经过后,陈向前即被发现倒地受伤。这些证据显然不能直接证明何时奎的货车与陈向前是否发生过碰撞以及如何碰撞,但能够说明陈向前倒地受伤与何时奎的货车之间极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陈向前的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其死因是倒地时脑部与地面激烈碰撞造成颅脑损伤。根据陈向前肩、背部的损伤特点和损伤程度分析,是大面积钝性物体挫擦所致。伤处应为一较大暴力着力点,存在较大外力作用导致其倒地。由于事故发生现场当时没有其他车辆经过,不存在其他的较大的外力源,那么这个外力作用只可能来自何时奎驾驶的货车。何时奎称陈向前倒地系并行的自行车剐擦所致,但自行车剐擦所产生的外力一般很小,不会对陈的肩背造成大面积挫擦伤,因此与鉴定结论不符,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足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可以排除陈向前倒地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外在因素导致的可能,从而可以确定是由于何时奎的货车的碰撞导致陈向前倒地受伤。也就是说,本案中,陈向前家属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