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收债清账 > 省份讨债公司 > 广西 > 正文

    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在举证责任上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9-11-27 14:20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田某某从事个体经商,经营粮油副食。为了存放货物,田某某于2005年11月与王某协商,欲租赁其闲置的房屋一处作为其仓库。经过协商,田某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田某某承租王某家的房屋一间面积20平方米,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将房屋交付田某某使用。2006年3月,田某某所租用的上述房屋发生一场大火,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王某多次找田某某协商,要求田某某恢复被损毁房屋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田某某拒绝。

    2006年12月,王某以田某某未履行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田某某赔偿王某损失8万元。田某某认为,本案王某主张田臬某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王某必须举证证实田某某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王某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田某某有过错,更不能证明田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键证据】

    房屋租赁协议

    【举证指导】

    本案原告提起的租赁合同之诉,主张的是合同之债,要求被告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原告王某是出租人,被告田某某是承租人。被告辩称本案应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的是侵权责任。那么本案到底应按合同之债处理,还是应按侵权之债处理呢?诉讼中不同类型的债,其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合同之债提起的损害赔偿,追究的是一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只要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落实到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这样分配:(1)王某主张违约赔偿,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即仓库被火烧毁,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即履行完毕。因为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交付王某,已尽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田某某则未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承租义务,导致房屋被烧毁,构成违约。(2)田某某如主张免责,提供免责事由存在的证据,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

    因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的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与违约责任适用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截然不同。本案如果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原告王某需要证明的对象就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王某应当证明租赁物在田某某租赁期间受到损害即仓库被烧受损的事实;其次,王某应当证明田某某在管理和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即田某某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再次,王某应当证明田某某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证明侵权责任成立。

    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的特例,出租人王某既可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也可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可选择其一向承租人田某某主张损害赔偿。如上所述,当事人选择诉因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不同的诉讼选择将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并将直接影响诉讼的实体结果。因此,王某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

    本案缺乏的最重要证据是仓库起火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王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将证明失火原因的举证责任合法地转移给田某某,从而使其立于不败之地。本案王某的仓库被烧,当时消防部门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至今没有结论。至王某提起诉讼时,发生火灾已近1年时间,仓库的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对事故原因的鉴定已丧失了可能性和客观性。王某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证明了田某某到期不能交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毁损的事实,王某就已经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并就此卸下了举证责任的负担。接下来应由田某某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租赁物之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方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