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 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人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