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时限的概念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响。
2.逾期举证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由于《证据规定》规定了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质证,因此不予质证也就间接地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可能性。
另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3.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
(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