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教育辅导合同的内容涉及辅导费用、辅导地点和时间等,辅导地点发生变化的,属于教育辅导合同发生变更。由于辅导地点对报名者的报名意向有重要影响,一旦辅导地点发生变化,除非报名者同意,否则就无法实现报名者在报名当时的目的。因此,教育辅导机构因自身原因变更辅导班开设地点的,构成单方面违约行为,此时,除非报名者同意,否则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报名者有权起诉要求退还预付款。
案情
2009年7月4日,滕爽与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司)签订辅导班报名协议书,约定滕爽花费6020元定购“报两年高年级北大附中(附小)网校赠送一个低年级网校学习”。该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暑假、寒假、星期六、日辅导初二+初一赠送六年级(包含三年所有辅导)”,辅导班地点在南京市山西路。协议签订后,滕爽依约向城际公司交纳网校辅导费6020元。2009年10月中旬,城际公司迁移到远处办班,合同约定地点的辅导班随之停办。因城际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教育服务,滕爽于2010年6月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城际公司退还辅导费5000元。
案件评析
城际公司以预收款方式向滕爽提供教育类商品及服务,应当按照报名协议书的约定向滕爽提供网校学习卡以及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寒暑假、周六、周日的辅导班等服务。现城际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继续为滕爽提供在南京市山西路报名点的辅导班,故滕爽要求城际公司退回相应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滕爽向城际公司预交6020元辅导费,含三年的网校学习卡及三年的辅导班费用,现辅导班仅开设三个多月即停办,故滕爽要求城际公司退还剩余期限的预付辅导费5000元,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消法》第7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