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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短信迷雾的特点的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0-08-26 12:18  浏览次数:

    大多的经济诈骗,骗子与受害人一般直接面对面沟通,“见其人,闻其声”,而手机网络诈骗,案件主体间的沟通是通过手机和网络来完成的。由于人们对手机网络不认知和盲目崇拜,使诈骗犯罪在种类、构成、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案发时间短

    这是与其他诈骗最明显的区别。不论是网上骗局还是大众欺诈,时间至少数小时或更长,即便是间时较短的个体诈骗,也得个把小时,而短信诈骗有时候几分钟就结束了,让人猝不及防。

    二、作案跨地域,范围广

    骗子利用新的高科技设备,使用异地手机号码,发短信、开设银行账户、取款等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完成,流动作案,区域分布广,有的覆盖全国甚至是跨国性的。

    三、团伙作案居多,短信数量巨大

    手机诈骗大多为团伙所为,他们内部分工严密,各司其职。有的购买手机、手机号,有的开设银行账号,有的负责群发短信,有的专门从ATM机提款。他们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等专用工具,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在短时间内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如此大面积轮番轰炸,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也能给骗子带来巨额“利润”。

    四、骗子身份隐蔽,短信内容很难抗拒

    现在我国手机用户还未实行“实名制”,不法分子把异地手机与本地的一号通号码捆绑起来,给人一种本地室内固定电话的假象,距离感弱化,信任感增强,使人容易放松警惕。而且短信内容逼真、火急,诱惑力强,与用户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使人不能不回应。更有的冒充银行、公安机关甚至金融部门,具有极强的欺骗性。

    五、成本低廉

    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人网卡,花200元至300元购买一块巴掌大的短信“群发器”,通过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成本低廉。

    六、犯罪形态工具化,侵犯的客体复杂

    短信诈骗整个过程可以说都是通过工具进行的,像用假身份证办的银行卡号(一般是无记名卡或异地卡),发短信时使用的手机和电脑下载驱动程序,洗钱时用的最先进的银行转账系统,等等。另外,短信诈骗和一般类型的诈骗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是在主客体虚拟的情况下实施的。因为手机网络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由于短信诈骗侵害的一般对象为不特定的群体,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的客体很复杂。

    七、侦破困难,破案成本高

    罪犯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无实名登记。银行卡不是用假身份证开户就是用他人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上网时没有固定的网吧, 或使用GPRS移动上网, 均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由于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查不出发短信者的身份,公安机关面对报案,难以找到突破口。而且一旦诈骗得逞,骗子就将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丢弃、销毁,即使案件侦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难以认定其罪行。为了查找受害者有时要打数十个乃至上百个长途电话,发出几十份协查函,甚至派人出差取证。加上报案不及时,办案机关要花大量的人力、财力才能有所进展,破案成本十分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