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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常见的金融诈骗——信用证诈骗

    发布日期:2020-08-27 13:34  浏览次数:

    交易中的双方通过在履行信用证过程中作假,以骗取对方货物或钱款的行为称为信用证诈骗,分以下几种情况:

    (1)买方欺诈卖方。买方作为开证人在出具信用证时弄虚作假,拟了“软条款”或设置了陷阱,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立了许多卖方不易取得的单证、难以完成的义务或仅由开证申请人决定的内容,从而使卖方陷于困难,以骗取货物或套取预付款、定金。比如,规定特定的船舶公司甚至船名、装船日期、出发港、目的港等或开证人另行指定或通知;信用证附条件,像要等某类许可证或政府批文取得后生效等;规定由开证人所在地出具商检证书;买方安排运输,又长期不安排或不落实,卖方即无法交货及议付;等等。

    还有的买方以虚设的银行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伪造信用证,像电开信用证时无密押;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的密押而该银行确认的电文也没有密押;信用证首部没有收报行电传真号,结尾无回执;以信函方式开具时,开证行名称地址无从核对等;信用证条款相互矛盾;等等。

    (2)卖方欺诈买方。不轨的卖方往往领先伪造全套或部分不真实的单据,使之与开证行发出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完全符合,欺骗开证银行及开证人,以获取银行付款。信用证所需求的商业发票由卖方开具,易于领先伪造;信用证要求的保险单由保险人开具,而保险公司一般是依赖于投保方的诚信而签发,不可能进行实地深人的调查;而且承运人签发提单多根据货物的包装说明或外形,托运人的虚假陈述,易造成运输单据的不实。另外托运人与承运人相互勾结更易诱发诈骗,主要形式有倒签提单、保函换“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等。比如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提单签发的日期即为交货日期,卖方有时未能及时交货,却要求承运人签发按时交货的提单;承运人为自身利益又要求卖方对此出具保函;承运人对未装运的货物签发已装船交货的提单,卖方凭此交单收款等。

    (3)“买卖”双方相互勾结,以根本不存在或不实的交易,按信用证的程序、要求骗取银行的付款,有的是买卖双方地址不实,银行在付款后无从查验;有的是企图打信用证的支付时间差融资,骗取银行付款,构成对银行利益的严重危害。还有信用证欺诈更恶劣的形式。如内地首骗牟其中在经营出现巨额亏损后,精心编织信用证融资骗局。从1995年8月15日到1996年8月21日,凭借虚假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轻工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亿元,除部分用于还债和业务支出外,余款大多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造成国家财产3500多万美元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