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故意性,即不守信用,说话不算话。因此,现代经济生活的一切交易方式交易行为都可能成为诱发诈骗的因素。这些交易方式较常见的有:(1)先款后货或先货后款,发生在销售领域的较多,如收了款不发货或收了货不给钱;(2)先付少额款项,如骗贷先付息、骗货预付小部分货款;(3)预付各种名义的押金,如技术市场预付材料费、转让费、保证金;(4)预付好处费、佣金等,有的以手头有业务或借帮人办事之名,索取好处费后开溜;(5)预付服务费等,如有的投资骗子骗取引资费后扬长而去……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凡是有预付条款的东西都有可能诱发诈骗。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预付条款的或己方先履行条款的,应保持足够的慎重。另外,合同欺诈发生最多的与经营者主体虚假有关。因为,一个良好的经营主体一般很少设圈套骗人,仔细琢磨一下合同诈骗案例就可以印证这一点;而相反,糟糕的企业主体很容易滑向违法或诈骗。
所以,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摸清对方的主体情况。调查的内容包括各种资信状况,甚至连对方的厂容厂貌、职工精神状态、经营特色、近期经营业绩、经营者的个人资料、经营环境等都尽量观察彻底,不怕麻烦多跑几趟就能避免许多诈骗悲剧的发生。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做到忌贪心,忌轻信,忌急躁,忌盲从;严格核实签约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签约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严格核实合同的主要条款,严格要求对方必备的手续。比如说打工者,六种合同就签不得:一是口头合同,它一般是由熟人牵线介绍签订的,没有书面的东西,一旦发生利益纠纷,空口无凭,打工者的利益必定受损;二是简单合同,它内容过于简单,含义不清,缺少必要的约束,出现纠纷难以处理;三是偏向合同,它内容明显偏向用工者,使打工者有苦难言,有理难伸;四是抵押合同,指打工者把一些证件财物抵押给用工者,并有合同作证,当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因念及自己物品被押,往往对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屈从;五是生死合同,即一些用工者为逃避应承担的工伤责任,便在签合同时要求“工伤自理”,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六是单方合同,即双方签订的规范合同用于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由用工者单方面保存,不合法律规定。
在此我们重点谈谈如何识别外商的合同诈骗。第一,不要盲目相信外商。外商来找我们做生意的动机是很复杂的,这一点后面的“投资欺诈”里做了细谈;第二,多了解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业务知识,未经资信调查,切勿贸然与新客户签约,不要急于求成。第三,对老客户也不能感情用事,因为发达国家的经济运行较活跃,破产倒闭司空见惯,对任何业务都要持谨慎的态度,“不见兔子不撒鹰”不失为上策。第四,时刻密切注意对方资信动向,发现对方有信誉不良苗头,主动采取措施,以免越陷越深。第五,如果遇到不良问题,在国外采取的办法要妥当,且不能选择不良公司追债,不但资金追不回,反而深受其害。这方面的教训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