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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传销在我国的短暂发展

    发布日期:2020-08-27 17:05  浏览次数:

    传销最早叫直销,传人东南亚后才叫传销。这是从销售的具体手段上来说的。它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是一种不通过店铺、不利用广告宣传而直接通过传销人员将产品送到最终用户的销售方式。其运作的理论依据是倍增学和人际传播学,被经济学家称为“流通领域里的原子弹”。其优点是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如巨额广告费等成本。在西方国家,因市场发育较好,市场行为较规范,参加传销的人大多为消费质优价廉商品,挣点钱贴补家用,少数才转为传销员。而中国的传销不同,它合法与非法一起出笼,一开始作为营销方式的色彩就淡化了,作为创业方式的意蕴就增强了。它的机会导向即人人可为性,使一些对产品并不认可的经销商和社会大众抱着投机的心理盲目跟进,这是在导人期对一个行业所产生的认知偏差。这种心态,加上法律、法规空白点多,使传销发生扭曲,不可避免地把传销变成了不可遏制的骗销行为。

    非法传销是合法传销的不规范运作。其特点是:(1)利用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会员卡、优惠卡或提供服务等敛取钱财;(2)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和国家限制流通的产品;(3)伪造传销经营凭证或冒用合法传销企业名称进行传销;(4)跨地域超范围的传销;(5)由单层传销随意搞多层传销等。非法传销的主要目的在于借用产品赚取“拉人头费”,传销员酬金或奖金的多少不是取决于推销产品的多少,而取决于发展新成员的多少,利用个别传销员在短期内可以取得巨额奖全为诱饵,引诱消费者参加,误导他们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坐享其成等。非法传销视产品为工具,一味强调赚钱机会,把人当成了商品,传销网络最后也只能是空泛人为的数字游戏,成了出卖良心的赚钱手段。

    传销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到1997年被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前后经历了8年的时间。这期间,传销带给人们的话题是沉重的。以广州、沈阳、北京、天津、郑州武汉、上海为中心,传销热在全国愈演愈烈,遍地开花。卷进传销漩涡的人或一夜暴富,或倾家荡产,或心力交瘁,不能自拔。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及时给予引导、规范。1996年对全国出现的163家传销企业进行了审查,于4月24日在广州从化会议上取缔了122家,批准了安利等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1997年1月,颁布实施了《传销管理办法》,下半年又针对屡禁不止、难以控制的传销风潮,做出了全面取缔传销活动的决定。至此,在内地轰轰烈烈发展了近8年之久的传销活动宣告停歇或转人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