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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收集债权债务纠纷的相关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20 16:54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9年10月,王老大因地基纠纷与邻居刘老三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刘老三一脚踹在了王老大的右腿上,导致王老大的右腿骨折。路过的村民李大哥目睹了这一过程。

    2009年12月3日,王老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老大诉称,刘老三打伤了自己,有村民李大哥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刘老三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刘老三却辩称,当时自己确实与王老大发生了争执,但并未动手,更没有踹王老大的右腿,因此自已无须承担责任。这样村民李大哥的证言便成了本案的关键,没有李大哥的证言,法院便无法判断刘老三到底有没有踹王老大的右腿,王老大便无法得到赔偿。但李大哥碍于同村的关系,不愿意作证,这可愁坏了王老大。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电子数据八种。

    【案例评析】

    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证据直接影响着一场官司的胜败。关于证据我们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二)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四)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地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意见。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意见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并在某种意义上认为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帮手。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

    (七)勘验笔录,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平时我们常见的电子邮件、电子订单、电子机票、短信、网页等数字化内容都属于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实际上,电子数据已作为证据出现在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中,只不过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一直未将其列为民事证据类型。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是《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具体到本案来说,李大哥目睹了王老大与刘老三争执的全过程,其就案件事实向法院做的陈述便是证人证言。

    二、证据的收集途径

    证据的收集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证据的调查和收集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制约着证据的获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当事人是纠纷主体,也是将来所涉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情况熟悉,可以最为充分地利用对于对方的各种关系收集证据,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积极性高,因为证据收集状况直接关系到庭外和解能否成功,同时也关系到将来诉讼能否成功

    (二)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根据1982年4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三)申请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形式,它既可以使用在诉讼发生前,也可以使用在诉讼发生后。在诉讼发生前,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鉴定,有关部门或个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此种要求鉴定的申请。

    (四)请求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介入纠纷的解决

    在民事纷争发生后,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团体请求介入处理,公共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出有关笔录。而且,也可能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均可以使用,而且因为其有公信力的保证,其证明力往往较高。

    (五)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当然,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只有在情况紧急时,诉前证据保全才是被允许的。如果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则应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段里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委托调查公司收集证据

    随着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名目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形成发展起来,其数量已达数万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委托这些调查公司收集证据。

    (七)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具体到本案而言,王老大一方面可以申请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可以申请由法院来向李大哥取得证人证言。

    【专家提示】

    打官司是要靠证据说话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的事实主张的,将会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因为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您因客观原因取证受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取证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其次,您在一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争议纠纷的情况下,都要有意识地保留与争议相关的证据,以利于自己向法院充分举证,也有利于法官所认定的法律真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最后,您必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否则将可能失去证明效力;同时您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