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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11-20 17:59  浏览次数:

    2003年5月12日,宣州区某镇卫生院与供货商某药材站经过结算、核对后,镇卫生院欠药材站药材款105641.47元。此前,药材站欠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十余万元。2003年12月1日,药材站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镇卫生院享有的105641.47元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欠该公司的债务。当日,药材站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镇卫生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材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镇卫生院,该转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
    2004年6月8日,法院判决某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
    币105641.47元
    法律解析
    债权,是指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本案中,药材站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被告镇卫生院。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