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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发布日期:2019-11-20 17:48  浏览次数:

    2001年10月初,杜某与黄甲、黄乙因办厂急需资金,共同向原告黄丙借款2万元。2003年6月14日,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与其他二人无关。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债务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只能在三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三被告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同偿还所欠款项。2004年8月13日,法院判决,债务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三债务人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三债务人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债务转让的协议,并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