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叶某、吕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9日,他们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前,2005年3月9日,叶某因经营专卖店的需要,以其所有的四个储酒罐作为抵押担保向本镇的兰某借款1.17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同年9月18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叶某未还款,经催讨无果,2005年12月28日,兰某以叶某、吕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清偿所欠借款武法槌定音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两被告已离婚且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叶某所欠原告的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有权向另一方追偿。2006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叶某、吕某于被判15日内共同偿还向原告兰某的借款人民币11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解折】
本案中的被告叶某和吕某已经离婚,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向兰某借款1.17万元,离婚时两被告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和吕某共同偿还向原告兰某的借款1.1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