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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证据--勘验笔录

    发布日期:2019-11-26 17:51  浏览次数: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环境等进行勘査检验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勘验笔录应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比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勘验笔录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