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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行质证

    发布日期:2019-11-26 18:05  浏览次数: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权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实例】

    甲某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被乙某驾驶杌动车撞伤腿部,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某起诉乙某要求赔偿人身损害,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原件,证明乙某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住院治疗结算单原件,证明医疗费支出。

    3.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甲某的伤情和治疗过程。

    4.药店的西药费单据,证明其部分医药费支出。

    5.王某书面证言,证明甲某在王某家做小时工,每天50元,以此证明甲某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

    6.出租车票据一宗,证明其交通费损失。

    【解析】

    对甲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乙某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真实合法,没有异议。

    2.住院治疗结算单原件有医院的结算公章,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3.住院病历因是复印件,且没有医院的核对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4.药店的西药费单据,因没有医院的处方,也无医嘱或病历证明,不能确定其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予认可,属于不当花费。

    5.对王某的证言有异议,因王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故对其书面证言不予认可。

    6.对于交通费单据,应按照甲某住院治疗的起止时间和路线里程,确定合理的交通费支出,超出合理时间段和合理行车里程的单据,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