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认证
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认证的具体内容是对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二)认证的基本要求
认证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是: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没有遵循这些要求的认证都将是错误和违法的认证,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有无的认定就是无效的。为了保证认证的程序正义性,法庭应当公开证据认定的理由和结果。当事人对认证理由和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法庭对证据的最终认定。
(三)认证的方法
1.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2.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按照《证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4)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5.在调解或和解中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是因为前诉当事人之间在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中所认可的事实没有经过法院的审核认定,未必是真实的事实。法律允许以该认可的事实作为调解或和解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
第二十九节什么是诉讼中的自认
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自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这里规定的是诉讼中的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之外,如在借贷纠纷中,被告诉讼前给原告的信件中曾承认向原告借款。尽管都是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但诉讼外自认与诉讼中自认在效力上有很大的差别。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材料使用。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如下特征:(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的最大特征是当事人双方主张和利益的对抗性,因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常常是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明确表示。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证据规定》对自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自认,即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只有在法官履行了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认不能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适用自认的规定,这里的身份关系案件主要是指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