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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如何举证证明

    发布日期:2019-11-26 18:08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原告良迪有限公司向被告欣彩纺织公司订购一批色织布,双方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被告于2004年8月底前向原告提供一批色织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账户汇入了3万美元的预付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小批量的色织布样品。2004年7月,原告发传真称色织布质量存在瑕疵,客户不满意,原告要求取消订单,对此被告没有答复。后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表示愿以七折的价格购入此批货物,并可以先行给付货款,被告业务人员在回函上表示了接受。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将货款13万美元汇入了被告指定的账户。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并拒绝返还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6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是原告拒绝履行合同在先,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证据】

    变更价款的发函与回函、催告通知

    【举证指导】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原告良迪有限公司是色织布的买受人,被告欣彩纺织公司是色织布的出卖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万美元货款,需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色织布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先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为支持已方的诉讼请求,就要举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

    首先,原告需要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要证明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因为合同内容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和确定一方当事人履行情况的标准。本案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了内容变更,这是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被告答辩中就以原告首先提出取消原订单作为抗辩,因此证明合同变更的证据也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标的价款、数量、付款方式和交货方式。本案的标的是色织布,最初付款方式是原告先交付预付款3万美元,被告提供小批量色织布样品。后来原告经试用认为质量不合格,提出取消订单,实际上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因此在未取得被告答复的情况下,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原告后来又提出以七折的价格购入此批货物,并可以先行给付货款。这实际上是对原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条款进行更改的要约,由于被告业务人员在回函上表示了接受,视为被告接受了更改要约,原合同因此发生了变更。原告被告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这里,原告给被告的发函及被告业务员的回函,就是证明合同变更的证据,也是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业务员的回函上没有被告公司的业务公章,也无被告公司的信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公司本身的标志,原告还要准备证明回函的业务员确系被告公司在职人员的证据,如被告的业务委托书、授权证明,等等,以防止被告否认该业务员为其单位在职人员,以致否认变更合同的效力。

    其次,原告需要提供自己按约履行合同的证据。原告向被告账户先后汇入16万美元货款的汇款凭证,即可为证,这是主张返还货款的重要依据。

    再次,原告需要提供己方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原告要求返还全部货款,是解除双方合同的表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后果,就是返还已付货款。本案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履行交货的义务,属于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此时原告应履行催告义务,催告被告在一定合理期间内交货。经催告后被告仍不履行的,原告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证明原告履行催告义务的催告函催告通知等证据也是原告需要准备的重要证据。

    至于被告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原告无需举证。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由被告就自己是否履行交货义务提供证据,如不能证明,即认为未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可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色织布买卖合同。以此证明双方为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和合同的最初内容。

    2.原告向被告账户汇人3万美元预付款的汇款凭证。以此证明原告履行了原合同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3.原告给被告的发函及被告业务员的回函。以此证明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变更了原合同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4.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13万美元货款的汇款凭证。以此证明原告履行了更改后合同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5.原告催告被告履行交货义务的通知函件。以此证明原告履行了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