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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预售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的事实

    发布日期:2019-11-27 14:07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26日,原告于某与被告万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某山庄207号房,建筑面积98.35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700000元。合同约定两原告签约日付50%的房款,其余50%的房款于2004年9月25日前向有关银行办妥抵押贷款手续,被告应于2004年12月23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了首期的房款人民币350,000元。但被告既未通知原告前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剩余房款,到期也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05年5月,原告得知其所购买的房屋已于2004年3月由被告预售给了案外人方某,且方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遂找被告交涉,被告同意退还两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始终未兑现承诺。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50.000元并赔偿原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关键证据】

    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起诉需要证明的事实方面包括:双方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负有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交付首付款的情况;被告已将争议房屋预售给案外人方某的事实。为此,原告可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2004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及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3)原告向被告交付首期房款的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4)被告故意隐瞒已将争议房屋预售给他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是举证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2005年5月,原告得知其所购买的房屋已于2004年3月由被告预售给了案外人方某,且方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以上线索,原告可申请法院通知方某出庭作证,或申请法院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况。方某到庭必然承认其购买本案争议房屋的事实,房屋管理部门对争议房屋的抵押登记也能反映方某贷款购买此房屋的事实,因此可以证明被告确已将争议房屋预售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