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韩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租赁该公司下属的某食品加工厂的厂房、设备从事食品加工。合同约定:租期自2004年1月至2008年1月。租金为5万元/年。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相当于1年租金的违约金。2004年3月,韩某向某集团公司缴纳了第一年的部分租金3万元。2004年8月,由于连降暴雨,食品加工厂的部分厂房进水,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韩某以无法继续生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免除违约金。某集团公司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组织人员对厂房和设备进行了加固和维修。双方协商未果,韩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反映厂房进水和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的照片以及工人的证言若干份。某集团公司辩称,虽然食品加工厂在暴雨中受灾,但经过积极抢修,已经恢复了生产条件。韩某以无法继续生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与事实不符。某集团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韩某支付拖欠的2004年度租金2万元。针对某集团公司的反诉韩某提出:2004年4月,食品加工厂的部分原材料和产品被食品加工厂职工董某毁损,董某向某集团公司缴纳了赔偿款22,000元。该笔赔偿款应当抵偿未支付的2004年度租金。为此,韩某向法庭提交了某集团公司收取赔偿款的收据一份。
【关键证据】
反映租赁设施是否符合租赁经营条件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是某集团公司,承租人是韩某,租赁标的物是食品加工厂的厂房和设备。下面就双方各自的举证及其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1.原告之本证
原告首先提供了双方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接下来提交了反映厂房进水和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的照片以及工人的证言若干份,证明租赁设施发生损害,使原告不能正常经营应该说,该组证据与待证事实是有关联性的。
针对原告的本证,被告某集团公司对租赁合同没有异议,对照片及证言提出质证意见,指出厂房设备的损坏已经抢修完毕,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的条件。这里被告提出了与原告相反的事实主张,应提供相反证据,如组织人员对厂房和设备进行加固和维修后的照片,以证明现在的租赁物仍然适合继续租赁经营,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
2.被告反诉之本证
被告某集团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韩某支付拖欠的2004年度租金2万元,依据的是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已实际租赁使用租赁物的事实。由于该事实在原告本诉中已经认可,故被告无须就上述事实提交证据。至于韩某拖欠租金的事实,由于给付租金是租赁方的义务,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责任由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承担,故被告某集团公司作为权利方也无须举证。
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却提交了职工董某手中的一份赔偿金收据,主张以交付的赔偿金抵偿被告反诉请求。由于该主张与赔偿金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法院将不予采信。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依据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要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要有“证明性”,即该证据的使用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确实的帮助。证据关联性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客观存在的事实很多,但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可借助这种联系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印证、相互说明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一种一致性,所有的证据应当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官可以据此形成正确的心证,认定的事实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这样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决定了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所谓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涉及某种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供法庭调查。缺乏证据力意味着要从证据中被排除,此时便不存在法庭采信的问题,更没有证明力大小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本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没有证据力,法庭不会予以调查。
在本案中,针对某集团公司的反诉,韩某提出:2004年4月,食品加工厂的部分原材料和产品被食品加工厂职工董某毁损,董某向某集团公司缴纳了赔偿款2,000元。该笔赔偿款应当抵偿未支付的2004年度租金。为此,韩某向法庭提交了某集团公司收取赔偿款的收据一份。而董某毁损食品加工厂的原材料和产品并针对受损财产进行赔偿与韩某租赁经营毫无关系。韩某要求以该笔赔偿金抵偿拖欠的2004年度租金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因此,韩某提供的某集团公司收取赔偿款的收据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性,依法不具备证据力,应当予以排除。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实质上的证明效力和对判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影响力。作为证据,其首先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紧密联系才能表达证据关联性的基本要求,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不同,其证明力便会有所不同。关联性越强,证明力就越大;反之,证明力就越小。
在本案中,韩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反映厂房进水和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的照片以及工人的证言若干份。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关联,但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大,只能证明厂房进水和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受到雨水浸泡,而无法证明食品加工厂失去了继续生产的条件。况且,某集团公司已经对加工厂的厂房和设备等进行了抢修。在这种情况下,韩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按照《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韩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应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向某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