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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丢失,该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2019-11-27 14:23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赵某将自己的一套价值上万元的高档西服拿到某干洗店进行干洗,干洗店服务员收了服装后进行了仔细检查,然后向赵某开具了洗衣单,记载了衣服的特征、客户的姓名、干洗的费用以及取衣的时间。赵某当即付清了洗衣费用。5天后,赵某前来取衣服,在检查衣服时发现西服裤子上被烫破了一个洞。赵某非常生气,当场便与干洗店进行交涉。干洗店老板顾及自己的声誉,连连向赵某道歉,将赵某叫到自己办公室进行商谈。赵某要求赔偿裤子款5000元,干洗店老板提出看一下西服购买发票后再说。赵某没带发票,又怕离开干洗店后干洗店不认账,便要求干洗店老板写一份情况确认书,确认赵某的西服是在其干洗店中熨烫时损坏。干洗店老板见赵某难缠,只好按照要求写了一份关于西服损坏的情况说明书交与赵某。后来赵某与干洗店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的数额达不成协议,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干洗店赔偿衣服损失5000元,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洗衣款50元。

    起诉的同时,原告赵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洗衣单、关于西服损坏的情况说明书、西服购买发票。法院将上述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了核对,核对无误后留下了复印件,将证据原件退给了赵某,嘱咐其开庭时再提交原件。开庭质证时,赵某称自己的证据原件全部丢失请求以核对后的复印件进行质证。被告干洗店称: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质证,并称从来没写过什么情况说明书,要求原告提交情况说明书的原件进行笔迹鉴定。赵某称,证据原件由于保管不当,被自己不慎遗失了。证据的复印件已经法院立案时核对无误,具有和原件相同的证据效力。可以对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是否为干洗店老板所写。

    【关键证据】

    洗衣单、关于西服损坏的情况说明书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赵某是定作人,委托干洗店提供洗衣服务将其西服进行干洗;干洗店是提供劳动完成洗衣工作的承揽人。承揽合同之诉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为承揽洗衣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履行情况。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洗衣单、关于西服损坏的情况说明书、西服购买发票。洗衣单记载了洗衣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关于西服损坏的情况说明书记载了被告在洗衣期间损坏原告衣服的经过,证明被告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衣服损坏的赔偿责任。西服购买发票可以证明受损西服的价值,从而可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赵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复印件已经法院核对无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赵某因故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原件,该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决定诉讼结果的关键所在。

    《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70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从上述规定看,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进行质证。鉴于被告不承认情况说明书的真实性而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可以对赵某提供的证据复印件进行鉴定,而不宜在未经鉴定确认证据复印件是否为真实的情况下,否认该复印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