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躲债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种情况,某人负债累累,但家中却有房产、设备等足以抵偿欠款。债务人为了赖账,便把家中值钱的财产卖掉,变成现金,或者逃跑,或者以无力还债为由拖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福建乐清县个体户夏某从事服装经营,事业发展很快,到1989年,已在乐清及温州等地建立经营网点20多个,并在家乡建别墅式豪华住宅两处。1989年以后,夏染上赌博恶习,不能自拔,以致疏于管理,经营渐渐亏损,1990年夏两次向信用社贷款80万元以图挽救危局,终因迷恋赌博和市场变化未能奏效,所借贷款无力偿还。1990年10月,夏某的朋友刘某为夏出主意说,不如将两处住宅卖掉。携款到深圳以图东山再起,信用社找不到你也就无计可施。夏听从了刘的意见,并委托刘代找买主。
刘找到鲁某,向其说明夏的情况,最后说,这是一个好机会,平时这两处房子要卖180万,现在150万包能买到手。鲁某正想购房。见有如此好事,欣然应允。在刘的介绍下,夏鲁经过协商,以140万元成交,当下立好契约,并到房管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夏携带140万元外出,下落不明。
1991年3月,夏某第一次贷款的还款期已到,信用社寻不到夏的下落,便要扣押夏的房产作抵,但鲁某出示房产证说,房屋已属自己所有。信用社为此走访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建议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夏某与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而请求法院扣押夏的房产,拍卖偿债。法院在审理中,对本案究竟应如何处理,法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鲁某的房屋是买来的,价格虽然便宜一点,但仍算正常范围以内,应受法律保护,信用社应找夏某还贷,而不应找鲁某;另一种意见认为,鲁某买房时,明知夏某卖房躲债,属于恶意的买受人,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应保护。因此法院应支持信用社的主张,判决夏、鲁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应信用社的请求扣押该房产,拍卖偿债。
在这个案例中,信用社之所以出现被动局面:①在当初夏某贷款时,就应当以夏某房产作为抵押,这样,夏某如果赖账不还,信用社就可卖掉夏某的两栋房屋以清偿债务。而且,如果设置抵押,夏某卖房绝对无效,也不可能出现争议。②信用社应及时了解夏某贷款使用情况,如发生危机,应及时采取措施,请求法院对夏某的财产(包括两栋楼房)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转移财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作为债权人不要只看着债务人家大业大,就放松警惕。像夏某这样的赖账者,有能力还债故意逃债。而有的赖账者,表面上看去牌子很大,家业也多,摊子到处都铺,实质早已资不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