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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30 10:37  浏览次数:

    某服装公司派职工岳某运送服装,岳某骑三轮车到一十字路口时,违章转弯,不料一辆公共汽车迎面开来,眼看一场车祸即将发生,公共汽车司机立即采取了急刹车措施,车停住了,避免了一场车祸,岳某平安无事,但公共汽车上的乘客卫某刚刚买来的价值180元的玻璃餐具碰碎了,卫某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汽车公司说,应由岳某赔偿。卫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应当由服装公司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公共汽车司机为防止车祸而采取刹车措施,是属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险情是由岳某违章引起的,岳某是服装公司的职员,因此应由服装公司赔偿。服装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岳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