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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风吹倒水泥杆,伤者向谁求偿?

    发布日期:2019-11-20 14:49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7日下午,天突然刮起了大风,大风刮断了大地公司门口的一根废弃多年的水泥杆,正好砸到了路过的老王。被砸伤的老王前后治疗共花去人民币4000元。事后老王了解到这根砸伤他的水泥杆属于大地公司所有,于是他找到大地公司要求赔偿,大地公司拒绝赔偿。2010年6月2日,老王一纸诉状将大地公司告上法庭。老王诉称,大地公司的水泥杆砸伤了自己,大地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大地公司赔偿自己损失6000余元。大地公司辩称,砸伤老王的水泥杆是自己的没错,但水泥杆却是被大风给刮断的,这属于不可抗力,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大地公司作为所有人,没有及时处理废弃的水泥杆,致其倒塌砸伤行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大地公司赔偿老王各种费用总计5000余元。

    【关键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等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维护、管理不当而导致倒塌、脱落、坠落,从而致人损害的,都属于法律中所说的物件致人损害侵权案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都包括哪些?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例如,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

    具体到本案中,砸伤人的水泥杆是由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属于构筑物。其被风吹断砸伤行人属于构筑物致人损害。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有哪些?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一旦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包括:第一,所有人。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同时也承担维护、管理的义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管理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管理人负有维护、管理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义务。一旦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使用人。一般来讲,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将其出租或者出借,使用人的不当使用也是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原因,因此,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讲,使用人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时,因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二是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例如,承租人在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或者晾晒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水泥杆是属于大地公司所有的,大地公司是其所有人,大地公司对其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一旦水泥杆致人损害,就应该由其所有人大地公司来承担责任。

    三、归责原则是什么?

    这里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被侵权人通常并不了解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因此,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对被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科学合理的。具体到本案来说,虽然大风是造成水泥杆断裂的原因之一,但是刮风下雨是比较常有的天气情况,大地公司完全能够预料到,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水泥杆已经废弃多年,但大地公司却未对其加以妥善处置,显然没有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职责,是具有过错的,其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所以应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水泥杆砸伤行人的侵权行为属于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大地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其所有人大地公司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作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切实尽到维护、管理职责,并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既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可以在一日发生侵权行为时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人们一旦遇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就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