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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要不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07 15:04  浏览次数:

    案例:

    2011年至2013年,由被告人刘某、陈某、石某合伙创办的攸县某石料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谢某借款金额240万元整,约定该笔借款至2013年4月2日还清,并以某石料厂的名义向谢某出具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谢某多次来到被告公司要求还款,但被告合伙负责人刘某均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拒绝还款。2013年9月,谢某因多次催讨未果后将被告某石料厂告上法庭,并请求被告合伙人刘某、石某、陈某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应按约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陈某、石某系被告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带责任。因此,该院判决被告某石料厂在20日内偿还谢某借款240万元,被告合伙人刘某、石某、陈某对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

    专家解析: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的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欠谢某的240万元为合伙企业的债务,该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当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专家支招:

    由于合伙人企业是人合性的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当对合伙企业享有债权的时候,可以一并起诉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请求合伙人对剩余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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