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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胜诉方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9-11-20 16:59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21日,刘军与王强签订吊车租赁协议。在协议履行中,王强以刘军未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吊车及拒不交纳租金为由诉至人民法院。2009年7月15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刘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吊车返还给王强,并支付王强租金及修理费共计1万元。刘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刘军因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故意对抗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在未征得王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份恶意将吊车转移给张小刚。

    2010年2月12日,王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同日准予立案,开始进入执行程序。2010年2月20日,人民法院依法向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刘军于当年2月23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传唤,刘军拒绝到案,且未按通知期限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直至2010年2月底,刘军仍以吊车在张小刚处,其无法索回吊车及无经济收入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军长期在外打工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但拒不履行。2010年5月21日,人民法院对刘军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关键词】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例评析】

    当拿到胜诉判决书,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强制执行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审理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通常依赖义务人自觉履行而得以实现。但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也有少数义务人藐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无故延迟甚至抗拒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致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为使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圆满实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主权,必须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即已被国家审判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最后确定,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上诉或上诉期已过。

    第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中具有给付内容。也就是说,执行的判决原则上是给付判决,执行的裁定原则上是给付裁定。至于给付的内容可能是物,也可能是金钱或行为。鉴于确认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无执行的现实可能,鉴于变更判决只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更替,也无执行的可能,故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在一般情况下都无法成为执行的根据。

    第三,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第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且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已过,并继续有规避履行之虞。通常情况下,生效法律文书中会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尚未届满,他方不得请求实现权利。义务人履行时间届满但的确在设法履行或即将履行时权利人请求强制执行显然是多余的。

    第五,未超过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是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定期间。在执行时效内提起执行程序是合法的,否则不能申请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执行时效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人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人分期履行的,以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起计算。执行时效已过,当事人不能申请执行。

    第六,执行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执行管辖的基本标准是方便当事人行使债权和方便法院行使执行权的高度统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形成判决、裁定的,包括刑事判决和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需要强制执行的,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没有经过法院审理而是由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书),其执行管辖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六个条件,即可申请强制执行。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365页。

    具体到本案而言,第一,判决早已生效;第二,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第三,王强作为申请执行人是生效判决的确定的权利人;第四,生效判决确定是执行标的是吊车,被执行人是刘军,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都明确;第五,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因此其执行时效是1年,未超执行时效;第六,本案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总之,王强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三、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通常是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享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第一,申请执行书;第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第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以书面为主。凡口头申请者必须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书应具备下列内容:执行根据的名称、字号、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执行法院。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出面申请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具体到本案而言,王强在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的判决副本、自己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专家提示】

    当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我们提醒您注意:首先,您应该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六个条件。其次,您应该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

    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