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款过程中找出真正的付款人,是收款的关键。在企业中,并不是人人都有决定的权力,能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往往只有那么一两个。在找到终极的债主以后,另一个关键就是找准那个能够拍板还钱的人,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不得其法。面对欠款方,收款时要找能够拍板还钱的人作为收款目标,即找到所谓的“关键人物”,以迫其还债,不要与其下属或不相干之人纠缠不清,空耗精力。找准“关键人物”后,要集中力量,进行彻底打击,进而迫其还清所有债务,不要被其拖延、敷衍的手段所迷惑,而贻误时机。
2001年5月,山东省一家贸易公司与河北省某农业公司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合同。卖方称款到发货。贸易公司业务员回到山东后将11万元电汇到供方,但由于农业公司无钢材可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同年底,山东方面来人索要货款时,双方达成了年内退款的还款协议。但是几年过去了,仍未落实。其间,山东方面曾多次来人来函索要货款,均被有关人员以经办人被捕人狱为由而拒之门外。迫不得已,2005年山东方面来河北起诉。但县农业公司早被撤销,县政府办公室告知,农业公司已经划归农委管理。找到农委又被告知,我们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找我们没用。那么该找谁?代理此案的王律师对案情作了全面的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就是说,经办人被捕入狱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经办人在否也不是解决双方这一纠纷的必然条件。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货款是没有道理的。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权利。”农业公司原隶属于县政府,撤销后收并县农委,县农委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但它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分支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内县政府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虽然这一买卖合同中仍存在问题,由于农业公司超范围经营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但“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遭受侵害的事实,山东方面向县法院起诉县政府,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此之后,县政府成立了农业公司撤并清查小组,后更改清查小组为被告。审理中,被告提出,农业公司经营的几年里,没有搞到一分钱,反而背了许多债,这笔钢材款早已被充抵了其他债务,所以没钱还债。原告律师则认为:农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其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现行法律中也没有经济效益不好就不还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被告在半年内返还原告货款和利息,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如期退还了货款和利息。
贸易公司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终于找出这一债权债务的终极欠款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业公司下属于县政府,农业公司撤销以后,捎销农业公司的县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而不能以公司不存在了为借口而逃避付款义务。
所以在收款过程中找出真正的付款人,是收款的关键。具体使用“擒贼先擒王”这一计策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弄清楚谁是“关键人物”,以确定讨债目标。
一家企业,由于经营体制不同,能够拍板还债的“王”亦不同。有的是部门经理即可拍板,在一定金额内有财务决策权,而有些则须总经理、总裁或董事长才有权决定。一般来讲,催款目标尽量不要越级。如果部门经理能够拍板,就将部门经理定为“王”,作为己方的催款目标。如果不找部门经理,而直接找总经理,即使将钱要回来,但会影响双方今后的合作。催款的上策是:既能将欠债追回来,又能尽量顾及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保全对方脸面,以不影响双方今后合作为佳。所以,我们在催款开始时,明晰催款的目标非常重要。只有找准了“王”,才能避免因目标不清而得不到应有的功效。
其次要分析收款目标的背景、性格及其主要活动规律,以制定相应的擒“关键人物”策略。
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背景、性格和特定的活动规律。我们在倡款时要仔细、详尽地分析“王”者的社会背景、性格喜好以及活动规律,以找出目标的弱点,集中力量,加以突破,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例如,如果目标耳根软,有“惧内”的弱点,则可采取派“工作服”尾随其夫人,对“夫人”做“工作”的策略,以促使其夫人向目标施加压力,还清所欠债务。一般来说,一个有地位、有钱的妇女都具有较强的虚荣心。如果她在公众场合,因为“工作服”的亦步亦趋、跟踪追击,而引起众人的围观或指点,她绝不会对此视而不见,她势必向她的丈夫施加压力。通常,有“惧内”弱点的目标绝对不会急慢夫人的指示,而一定会想办法筹钱,还款。
再如,有些欠债者总以领导开会、生病疗养不在公司为由拒付欠债。这时,追债者就要仔细分析“王”者的生活规律和社会活动规律,以做到有的放矢,顺利找到目标,采用恰当的手段和策略,追催款务。
最后,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直到事情圆满解决。总之,在催款时,只要催款者善于灵活运用“擒贼先擒王”这一兵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定能够遂人心愿,顺利取回所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