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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朋友帮忙过程中受伤,能否向朋友索赔?

    发布日期:2019-11-20 14:47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3日,赵二家要盖新房子,因人手不够,赵二便找来自己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刘大来帮忙。4月7日下午,正在架子上砌墙的刘大脚下一滑从架子上跌了下来摔伤了腿,前后治疗共花去人民币5000元。事后刘大找到赵一,希望他能支付一部分治疗费用,谁知赵二不顾朋友情谊,一分钱都不肯出。2010年5月10日,刘大一纸诉状将赵二告上法庭。刘大诉称,自己是在帮赵二干活的时候摔伤的,赵二应该负责。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赵二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赵二辩称,刘大是自己从架子上摔下来的,跟自己没有关系,所以自己不用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大是在帮赵二盖房子,属于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遭受损害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所以依法判决:赵二赔偿刘大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关键词

    义务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其中无偿提供的人称为帮工人,接受劳务的人称为被帮工人。

    【案例评析】

    互帮互助是人类的美好品德,但是在互相帮助过程中意外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通常将这种意义上的无偿的互相帮助称为义务帮工。那么,义务帮工时发生意外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究竟有谁来承担呢?

    一、帮工人致人损害应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人是不取报酬的,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分来帮忙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帮忙的,被帮工人接受,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均应适用本条第一层意思。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第三,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帮工人遭受损害应如何赔偿?

    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表明:第一,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意外遭受人身损害,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被帮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帮工人帮工,但帮工人坚持帮工,并且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但帮工人执意帮工的,说明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不符合被帮工人的意愿,那么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就更是超出了被帮工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帮工人不存在侵权问题,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虽然被帮工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被帮工人也是帮工活动的受益者,从道义上来说,帮工人人身遭受了伤害,帮工人应当进行一些补偿。所以法律规定,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第四,如果帮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的,那当然就应该由侵权的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因为,被帮工人毕竟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从道义上来说,被帮工人是应当进行些补偿的。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而受到损害时,被帮工人无须存在主观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被帮工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为:第,存在帮工活动,这是被帮工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发生了帮工人受到损害的损害结果;第三,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有因果关系,即帮工人是在帮工活动中遭受损害的。

    具体到本案来说,赵二因为要盖房子,所以请刘大去帮忙,刘大并没有要求报酬,是无偿提供劳务,所以,刘大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义务帮工行为。因此本案便是一件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受到损害的情形。在帮工的过程中,刘大不小心从架子上摔下摔伤了腿,这就说明是存在损害结果的。而且,刘大所受到的损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帮工 活动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赵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刘大的损失。

    三、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来说,刘大摔伤了腿,并进行了医治,所以赵二应该赔偿其医治疗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共计6500元人民币。法院的判决与上述观点是一致的,其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公平合理。

    【专家提示】

    在民间义务帮工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关系,尤其在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自建房屋、抢收抢种等急需人手之时,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同事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普遍的。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在帮工活动中无论是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有风险责任意识,要有效预防危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帮工人一旦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就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

    刘大壮二话不说就扑向了歹徒。在搏斗的过程中,刘大壮不幸被歹徒用匕首刺伤了胳膊、大腿等处。歹徒在刺伤刘大壮之后夺路而逃,至今仍未抓捕归案。事后,刘大壮找到那名被抢女子丁小丽,希望她能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但丁小丽却一分钱也不肯出。无奈之下,刘大壮于2010年7月3日将丁小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丁小丽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菅养费等共计3000元人民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壮与歹徒搏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刘大壮受伤的结果,丁小丽不存在过错,但丁小丽是刘大壮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丁小丽应该适当补偿刘大壮的损失。因此判决:丁小丽向刘大壮支付2000元的经济补偿。

    【关键词】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案例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此时应该由谁来赔偿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失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所谓见义勇为,就是指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第二,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第三,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第四,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

    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刘大壮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既不是警察、保安等人员也没有与丁小丽约定要保护她,因此其既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也不负有约定救助义务。其次,刘大壮所要救助的对象是丁小丽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且,当时丁小丽正在被抢劫,因此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再次,刘大壮是为了保护丁小丽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观上具有使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最后,歹徒拥有匕首,刘大壮面临着较大的人身危险,但刘大壮仍毫不犹豫地冲上去与歹徒进行搏斗。所以,刘大壮的行为肯定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当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应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第,如果存在侵权人并且能够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拥有赔偿能力,那么就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果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或者根本不存在侵权人,或者存在并已找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因此,为了公平起见,在不存在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该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必须是不存在侵权人或者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存在侵权人并且侵权人没有逃逸以及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是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的。其二,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其三,注意受益人应当给予的是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这里是“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具体到本案而言,刘大壮是被歹徒刺伤的,歹徒是侵权人,按理说应该是由歹徒来赔偿刘大壮的损失的,但歹徒已经逃逸,无法找到,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由受益人丁小丽给予刘大壮适当补偿。考虑到刘大壮的受损情况、丁小丽的收益状况,法院判决丁小丽补偿刘大壮2000元人民币是合情合法的。

    【专家提示】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一种应该大力提倡的行为。为了防止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受到损害后无法得到赔偿等情况,我们建议:方面,大力提倡见义勇为,但人们在见义勇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注意保护自己,善于智斗歹徒。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保存证据,旦发生损害,就要勇于、善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