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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对其撤回赠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0:20  浏览次数:

    郭某系一个体户,1999年10月回乡省亲时,发现村办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便主动提出自愿捐助100万元,为幼儿园盖栋小楼,但同时要求幼儿园也投入相应配套资金,幼儿园表示同意。次年4月20日,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及开工时间,郭表示,捐款6月15日到位。7月,幼儿园将原有5间平房拆除,并贷款60万元,9月,幼儿园催郭某捐款,但郭某表示,因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助,只能捐几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幼儿园认为郭某应履行赠与合同,而郭某认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幼儿园的损失,应不应该由郭某负责呢?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赠与合同只有当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后,合同才能生效。赠与物已经交付的情况下,赠与人实际上已不能要求撤销赠予,但如果赠与人尚未交付赠与物的,则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然而,这并不是说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其赠与而不负任何责任,如果赠与人向受赠人作出赠予的承诺,使赠予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因相信赠与合同将会有效成立而合理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支付了一定代价,则赠与人在其撤销赠与后,给受赠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受赠人应有权要求赠与人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赠与人依其合同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郭某应当承担撤回赠与而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