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今年17周岁,在一家电脑公司上班,月收入500元,天,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不慎将横过马路的赵某撞倒,共花医疗费1700元。赵某要求小强赔偿。小强以自己尚未成年为由,拒绝赔偿。赵某找到小强的父母,小强的父母说小强已经济独立,离家独自生活,不应由父母赔偿。赵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赔偿
应由小强本人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强已参加工作,每月收入500元,足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