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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诈骗有哪些新罪名?

    发布日期:2020-08-18 15:10  浏览次数:

    一部1997年刑法(修订)列了大小40余种经济诈骗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但还有一些新的诈骗形式没有列进去,从飞速发展的现实看,我们深深感到这些诈骗形式完全有必要单列成罪,以更好地规范经济行为,体现罪有应罚的立法原则。

    1.寄生经营罪

    寄生经营是指利用泡沫业务,在明知没有市场前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跟进或参与,从中诈取客户钱财的一种诈骗行为。

    寄生经营的实质是欺诈经营,多发生在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业或技术含量不是太高、不需太多固定资产、便于联营“拓展”业务的行业。如一些商家为挽救每况愈下的经营危机,采取全方位技术转让、联营联办的方法骗取技术转让费,待接产方知晓后为时已晚。以莫须有的“业务”为招牌,打着投资实体的幌子大肆融资或骗取银行贷款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寄生经营行为。寄生经营到了一定程度便自生自灭,对社会进步没有多少益处。它一般在运作中骗取相关费用,属标准的夕阳事业,属打击的范围,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可单列寄生经营罪。

    2.滥用传媒罪

    传媒属社会资源,任何人的滥用或浪费都是犯罪。滥用传媒最突出的表现是虚假炒作,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发生的较多,有愈演愈烈之势。从物质上看,它浪费了有限的新闻纸;从精神上说,它干扰了大众的注意力,误导了大众的信息接受,扰乱了社会的道德体系;从经济上讲,它损失了消费者或业务对象的钱财,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建议广告法中补上滥用传媒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罚款外,还可视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追究其刑事责任。

    3.描模项目罪

    在以往的法典中,没有描模项目罪,类似的定罪相对来说也较轻。实际上,从理论上引申描模项目罪,它比私刻公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政府公文要严重得多。描模项目实际就是伪造项目,它比伪造一个公文情节要严重得多。如国家有关部门在个别地区搞防癌普查试点,2000年成都骗子率先描模了“防癌普查”骗局。按现行刑法典,像这个案子充其量判成兜售伪劣产品罪及伪造国家公文罪、诈骗罪。但如上升到描模项目罪,情形就要严重得多,其罪行甚至可超过十倍。因为他们描模的是社会事业,其行为要影响整个社会,危害性难以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