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是一家饲料厂的法人代表。2004年8月,王某代表饲料厂与某家具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某家具厂为饲料厂制作一批办公家具,总价款12万元。由饲料厂预付2万元,制作完成后支付余款。全部加工款付清后,由某家具厂负责运输并负责在饲料厂办公室进行组装。2004年12月,全部办公家具在饲料厂办公室组装到位。此后,双方因加工款支付发生纠纷,某家具厂作为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某家具厂诉称:饲料厂拖欠加工款4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支付。王某代表被告饲料厂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加工款全部付清后某家具厂才将办公家具启运并组装到位。现在,办公家具已经在饲料厂办公室组装到位,说明加工款已经全部付清。某家具厂未就饲料厂拖欠加工款的事实提供其他证据。
【关键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事实推定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债权债务纠纷。原告某家具厂作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主张其加工费,可以举出的本证首先是加工承揽合同书,以证明其对被告的合同债权;其次是其履行合同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如完成定作家具的验收单、照片,等等。庭审中,被告饲料厂对承揽合同关系及原告已履行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全部加工费已经结算清楚。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自己已履行义务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主张已经付款的债务人举出的证据多是付款凭证,而本案的被告举的什么证据呢?被告是举了双方的书面承揽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加上办公家具已经运送组装完毕的事实。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加工款全部付清后,某家具厂才将办公家具启运并组装到位。现在,办公家具已经组装到位,说明加工款已经全部付清。被告在这里实际上是作了一个推定来作抗辩。如果法官认定推定事实成立,被告就可以对推定出的事实免证。此时原告如果想推翻推定的事实,就必须举出相反证据,否则原告就要败诉。如果法官认为该事实推定不能成立,那么就不能免除被告对该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应继续就该事实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就要败诉。因此,该案中事实推定的成立与否成为关键。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其推定的根据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种经验推理可能会发生例外,因此,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第推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审判上必须予以查明但没有必然性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第二,事实推定的前提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且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第三,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即根据前提事实,按照正常的生活经验完全可以推论出推定事实的真实性;第四,允许对方反证以判断事实推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就本案而言,已知的前提事实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加工款全部付清后,某家具厂才将办公家具启运并组装到位;原告已将办公家具做好并交付组装。对此两项前提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的情形之下,应完全能够推断出,被告已完全履行了给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可见,这里的事实推定应当是成立的。既然该事实推定成立,就应当认定被告已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他不必就推定的事实举证了。
当然,对原告来讲还有补救的方法。基于推定作出的各种可能性判断,适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反证来证明推定不成立,如原告可以举证证明被告持有某项主要证据或者关键证据而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或者举证证明合同条款的履行已作了变更。本案原告没有能够举证推翻被告运用推理推定的事实,对要求被告给付4万元加工款的诉讼请求当然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