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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证据掌握在定作人手中,承揽人如何收集该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27 14:21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李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工艺美术师。2003年5月,某机械企业委托其设计厂徽。双方达成委托设计协议:李某在2003年底前完成设计,某机械企业向其支付报酬1万元。2003年11月,李某完成了厂徽设计,将设计图纸和图样交给了某机械企业,但该企业对他的设计图样不满意,认为缺乏创意,没有反映出该企业的特点。此后,双方未再就此事进行联系。

    2004年6月,李某外出途经某机械企业厂门口时,发现该企业大门上悬挂的厂徽与自己的设计极为相似,只有细微的改动。李某当即找到该企业的负责人,要求支付设计报酬。某机械企业负责人认为,该厂徽是另找他人设计的,虽然参照了李某的设计,但已经做了实质性的变动,因此,不能支付给李某报酬。双方为此而发生了争执。李某当即用相机对某机械企业大门上悬挂的厂徽进行拍照。2004年8月,经屡次交涉未果,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机械企业违反约定,在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其设计方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和违约金。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协议以及自己的设计图样和照片作为证据,同时向法庭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取某机械企业的厂徽设计图纸,以与自己的设计方案进行比较,确定某机械企业是否存在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

    【关键证据】

    委托设计协议、设计图样、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中的委托设计协议,虽然有委托的意思在里面,但并不是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而本案的委托设计协议以交付完成的成果为必要条款。《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设计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实属于承揽合同。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亦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设计成果,被告使用的厂徽属于原告完成的设计成果。只要上述事实能够得到确认,那么被告就应该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为此原告举出了以下证据作为己方本证:

    1.委托设计协议。用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承揽合同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被告的付款义务。

    2.厂徽设计图样。用以证明原告完成了设计成果,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3.被告单位门口的厂徽照片。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成果。

    以上诸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委托设计协议与厂徽设计图样的真实性无可置疑,双方不存在争议。但厂徽照片并不是厂徽原物,更不等同于厂徽的设计图纸,难以与原告的设计成果进行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寻找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厂徽照片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能说明被告某机械企业持有照片中的厂徽,必然有相应的设计图纸。由于该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无法获取,且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因此,根据《证据规定》第16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收集该证据。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是当事人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一般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提供该证据,而且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价值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而对方又拒不提供的,不需要人民法院直接调查收集证据。因为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某机械企业提供厂徽的设计图纸,如果某机械企业拒绝提供,则李某的主张成立,由某机械企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