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月10日,15岁的中学生李明与9岁的小学生王刚两人瞒着各自的父母,带上自己积攒的压岁钱去利民商场买游戏机。最后两人在导购员的推荐下,李明买了一台价值4500元的笔记本电脑,王刚买了个价值400元的游戏机。两人回家后,均遭到父母的训斥。李明的父亲李新亮与王刚的父亲王滨急忙带着孩子去商场要求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后李新亮、王滨多次与商场协商,但均未就退货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2010年2月5日,李新亮、王滨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退还孩子4500元的电脑款、400元的游戏机款。法院经审查决定这两个案子进行合并审理。庭审中,利民商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李新亮、王滨以李明、王刚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货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李新亮、王滨作为李明、王刚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年满15周岁的李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纯获利益、免除义务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李明花4500元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显然与其15岁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符合,故其与利民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9岁的王刚属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其与利民商场购买游戏机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且法定代理人明确反对,应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作为李明的法定代理人的李新亮多次表示要求退货,显然拒绝对合同进行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李明与利民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的合同转为无效合同。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李明王刚与利民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均无效,利民商场返还李明笔记本电脑价款4500元,返还王刚游戏机款400元;李明将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王刚将其购买的游戏机返还给利民商场。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时,其是否有效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缔约行为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由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决定了他们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存在欠缺,合同是否最终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对于未成年人则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其订约能力分为三种情形:(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若满足其他条件则为有效合同。(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此可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订立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去文具店买铅笔、橡皮等。但是如果其订立的合同与他的年龄及智力状况不相符,如上述案例中那样,那么该合同就会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该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态度。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那么该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一旦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还有一种例外情形,若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是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如接受别人的赠与等),则无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即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其中第(2)、(3)情形存在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是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如接受别人的赠与等),则无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有效。
具体到本案来讲,当事人李明只有15岁,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利民商场签订的购买价值4500元笔记本电脑的合同,既不是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又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合,所以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合同的效力如何取决于他父母是否对合同进行追认。而本案中,李明的父亲李新亮得知此事后立即带儿子到利民商场要求退货,这表明李明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因此合同转化为无效合同。当事人王刚仅9岁,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王刚与利民商场签订的购买游戏机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李明、王刚与利民商场的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可支配的财产(零用钱、压岁钱等)也越来越多。他们未经父母的同意擅自进行买卖而产生纠纷的现象也水涨船高。在发生此类纠纷时,我们建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商家在进行较大额的买卖行为时,若发现对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考虑交易风险,慎重交易,否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并且自己承担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若在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才发现对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
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的卖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未经其同意签订了买卖合同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该合同进行追认,使买卖合同生效;也可以拒绝追认,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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