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17日,安居家具城与乐凯家具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乐凯家具加工厂为安居家具城代加工家具,原料由安居家具城提供。协议在免责事由条款中约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妨碍或迟延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超过两个月,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协议签订后,安居家具城于2009年2月3日、3月25日两次将委托加工的木材等原料运交乐凯家具加工厂。双方就两批次加工费用结算后,木材尚有剩余,2009年5月因闪电雷击,乐凯家具加工厂生产区域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于厂区内都是木材,再加上当天风力较大,所以虽尽力扑救,仍然将所有的木材毁于一旦。此后安居家具城多次发函乐凯家具加工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木材。乐凯家具加工厂回函表示火灾损失大、暂无支付能力。安居家具城将乐凯家具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委托加工协议》,乐凯家具加工厂返还或折价返还剩余木材。
乐凯家具加工厂则辩称,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就应当免除其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居家具城与乐凯家具加工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采用乐凯家具加工厂起草的文本,虽然火灾由于雷电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免责的范围仅包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包括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安居家具城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免责事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免责适用对合同的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对不可抗力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述。
一、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在主观上是不能预见的,客观上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违约之诉中可为各方当事人援引抗辩,在合同关系中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要承担预知和合理趋避的义务,如果以当事人一方的认知能力与预见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显然不公。因此,不能预见是指善意一般人都无法预见,而不是有的人能预见而有的人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则说明了不可抗力的客观性与必然性。必然性是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确定不疑的趋势。
不能避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则指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并因此而致合同不能履行。具体到本案,乐凯家具加工厂的火灾是由闪电雷击引起的,厂区内都是木材,再加上当天风力较大,而且家具加工厂也进行了尽力扑救,因此次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属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提出免责抗辩的事由
二、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从双方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只能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不能扩及其他责任,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社会常理。首先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并不是简单地授予合同当事人一项选择权,更重要的是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财富节约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如果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情况下,为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选择解除合同反而丧失返还标的物请求权,只能陷入合同履行长期不能确定的局面,无疑是对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其次,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免责条文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也足以说明此处免责是指违约责任之责,不应无限扩展至基于公平原则和不当得利而引起的返还之责。最后,假使立法本意是免责范围无限扩大,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反而会带来不当得利免除返还的豁免,结论无疑是荒谬的。具体到本案来讲,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乐凯家具加工厂不能因此免除其全部责任,只能免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适用
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要做具体分析。对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看出不可抗力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合同法》第94条在规定法定解约权的情形时也作了规定,即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法定解约权的第一种情形。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2)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对方认为仍有履行之必要,则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3)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解除。具体到本案来讲,乐凯家具加工厂由于发生火灾这一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使得安居家具城提供的木材全部损毁,此种情况属于上述分析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双方在《委托加工协议》中约定,妨碍或迟延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超过两个月,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因此安居家具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要求,也是民法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以其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情况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当事人陷入履行迟延,即已构成违约,自不得对自己违约后发生的任何事由援引为免责抗辩事由。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就其迟于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部分负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