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清债案例 > 正文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11-19 17:50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4日,蔬菜销售商贾克林与某单位餐厅签订了一份白菜买卖合同,约定12月10日前贾克林向某单位餐厅交付白菜1万斤,单价为每斤1.5元;若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元。签约后,贾克林联系到绿品蔬菜种植公司。通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白菜买卖合同,约定绿品
    蔬菜种植公司在11月30日前向贾克林交付1万斤白菜,每斤1元。贾克林为确保绿品蔬菜种植公司按时交付白菜,在签订合同时,还特意将其与某单位餐厅签订的合同拿给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看。后直至12月10日,绿品蔬菜种植公司仍未向贾克林交付1万斤白菜。经贾克林催促,绿品蔬菜种植公司告知贾克林已无法履行交付义务。2008年1月20日,贾克林起诉到法院,要求绿品蔬菜种植公司赔偿其损失,包括向某单位支付的违约金500元;为履行与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的合同支付的各项费用150元;自己的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品蔬菜种植公司到期未向贾克林履行交付义务,造成了贾克林无法向某单位餐厅履行义务。因此绿品蔬菜种植公司应当向贾克林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范围,贾克林要求的向某单位餐厅支付的违约金500元和为履行与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的合同支付的各项费用150元系直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也应当属于赔偿范围,案中贾克林主张的1万元损失虽然属于可得利益,但是数额偏大。根据贾克林与绿品蔬菜种植公司、某单位餐厅签订的合同中白菜的单价我们可以计算出贾克林的可得利益损失为(1.5-1)
    斤/元×1万斤=5000元。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指合同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给权利人所遭受损失的责任。直接损失:指现实财产的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指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履行利益损失,即本来可以通过履行合同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关于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纠纷。尤其是法律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常有当事人就其漫天要价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受到的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对方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为了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我国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见,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最核心的违约责任形式,其基本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所应当达到的状态。基于这一目的,在该目的范围内的所有损害都应得到赔偿。(2)《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条是关于可得利益的赔偿。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具有未来性、期待性、现实性的特点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可得利益损失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的,是违约行为介入了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后果,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它可能是现有财产的损害。可得利益损失是与积极损失相对应的损失(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合同法》将可得利益包含在法定损害赔偿范围内。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将可得利益归为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方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在判决中称之依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此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守约方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可得利益进行了限制,采取的措施是可预见规则的利用,即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具体到本案来讲,绿品蔬菜种植公司到期未交付给贾克林白菜,构成根本违约,贾克林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由于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的违约,造成了贾克林对某单位餐厅的违约,贾克林在与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签约时就把其与某单位餐厅的合同拿给了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看,因此绿品蔬菜种植公司对于贾克林因违约向某单位餐厅支付的违约金500元、为履行与绿品蔬菜种植公司的合同支付的各项费以及可得利益损失都是可以预见的。故法院在调整贾克林要求的可得利益损失后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仼。此时,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当正确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求自己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我们认为应当注意
    以下两点:
    (1)守约方主张的损失应当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2)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时不能漫谈要价,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而且数额不得超出违约方缔约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