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剑波经菅了一辆流动奶茶车,生意越做越好。2007年5月,他在中心街租了一个店面扩大经菅。杨伟成见经营奶茶利润较大,于是想租周剑波的流动奶茶车。同年7月3日,两人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周剑波将流动奶茶车租给杨伟成经菅,租期至2009年7月3日,租金为每年1万元。租了3个月后,杨伟成因生意惨淡又不想经营了,经周剑波同意将流动奶茶车租给了任志顺。2009年2月14日,因为是情人节,生意较好,任志顺较平时收摊晚一些。因太黑,再加上着急回家,不小心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夏利相撞,车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毁损。事故发生后,周剑波对奶茶车进行了修理,共支付修理费3640元。随后周剑波向杨伟成追讨奶茶车的修理费,杨伟成均以奶茶车并非自己损坏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2009年9月6日,周剑波将杨伟成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杨伟成赔偿奶茶车修理费的损失3640元。庭审中,杨伟成仍然辩称奶茶车的损坏是由任志顺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因此应当由任志顺来赔偿周剑波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剑波与杨伟成之间就流动奶茶车的租赁签订了协议,约定租期至2009年7月3日。租赁合同生效后,周剑波按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承租人杨伟成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管承租的车子,租期届满将车子完好无损地交还回给周剑波。车子的自然损耗杨伟成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伟成在承租期内将奶茶车转租给任志顺经过了周剑波的同意,其转租行为有效,而且周剑波与杨伟成原来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法院判决杨伟成向周剑波承担奶茶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占有、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经出租人同意后,将租赁物交付给次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关系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既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又无须承担合同义务。
【案例评析】
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本案就是一起有关租赁合同的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所谓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我们把出租物品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把租赁物品的一方称为承租人。出租人将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使该物品暂时脱离了自己的保管,对于出租人来讲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出租方应当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转租给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也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来讲,承租人杨伟成在租了3个月后,将流动奶茶车租给任志顺的行为经过了周剑波的同意,应为合法有效的。那么因任志顺造成的流动奶茶车的损失应当由谁来向周剑波承担赔偿责任呢?是杨伟成,还是任志顺?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24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向周剑波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承租人杨伟成。法律作出如此规定的理论依据是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般情况下不会涉及第三人。
本案中,与周剑波签订流动奶茶车租赁合同的是杨伟成,租赁合同生效后,周剑波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承租人杨伟成就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管承租的车子,租期届满将车子完好无损地交还给周剑波。因此杨伟成因以流动奶茶车并非自己损坏为由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是无法成立的。法院判决杨伟成向周剑波承担奶茶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当然,同样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杨伟成向周剑波赔付后,他可以依据其与任志顺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任志顺对自己进行赔付,即流动奶茶车损坏的最终赔付责任人为任志顺。
【专家提示】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时常会出现将租来的物品进行转租的情况,在租赁的过程中出现纠纷就不可避免。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时,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会被视为不定期的租赁。
(2)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否则会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3)作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一定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需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即使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仍然要由承租人承担。
(4)为避免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损失,在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以后,承租人应时刻注意第三人的使用情况,并督促第三人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