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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相馆丢失底片,顾客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0 14:46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8日,刘强拿着10张结婚照底片来到美丽照相馆进行扩印。在将这些底片交给照相馆的时候,刘强特意交代说底片一定不能弄丢。两天后,当刘强来取照片时,却被告知照片底片不慎弄丢了。刘强听后非常生气,一纸诉状将照相馆告上法庭。刘强诉称,自己的照片非常具有纪念意义,现在由于照相馆的工作失误致使照片底片丢失,照相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强请求法院判决照相馆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而照相馆则辩称,底片丢失,自己确实有过错,但是2万元的赔偿额确实太高。按照行业标准,照相馆丢失胶片,按10倍价格赔偿。考虑到刘强的实际情况,照相馆同意增加赔偿额至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强的10张照片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由于照相馆的原因造成永久性毁损,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刘强有权要求赔偿。现因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而被告愿意承担的数额偏低,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酗情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照相馆赔偿原告刘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案例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注重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加重视精神生活的充实,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在随之增加。本案便是一起因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丢失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严格的限制,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赔偿的为限,且主要限于人身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这些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此外,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第三,死者的人格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间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保护对象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遗骨等。第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具体到本案来说,结婚照底片对刘强来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但是却因照相馆的失误而丢失了,这肯定会给刘强带来精神损害。因此,结婚照底片的所有权包含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内。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式,精神损害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是要有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存在。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就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二是要有精神损害事实存在。这里的精神损害事实,包括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和精神痛苦。三是违法行为和精神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照相馆弄丢刘强结婚照底片的行为,给刘强造成了精神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其次,结婚照底片对刘强具有特殊意义,被照相馆弄丢肯定会给刘强带来精神痛苦,而且底片的丢失使其失去了回忆的部分载体,造成了其精神利益的减损,这些都属于精神损害的事实。再次,刘强的精神损害是因为照相馆弄丢了其结婚照底片造成的,照相馆弄丢底片的行为与刘强遭受精神损害直接显然具有因果关系。最后,刘强在将底片交给照相馆时已经特别叮嘱不要弄丢,但照相馆还是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将底片弄丢了,在这件事上照相馆显然是具有过错的。所以,本案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照相馆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官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数额。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到本案而言,照相馆弄丢结婚照底片的行为已经对刘强造成了精神损害,刘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可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合理裁决。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照相馆赔偿原告刘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还是很公平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提示】

    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涉及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因此我们建议:人们应该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旦碰到了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就要注意保存证据,勇于、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杈、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徳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杈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徳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