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年11月11日下午,赵强来到了下岗工人李刚经营的小饭店内,他刚跟老婆吵完架,正生着闷气,想借酒消愁。于是赵强点了一瓶白酒,就着一碟小菜独自喝起闷酒来。“借酒消愁愁更愁”,没多久赵强就喝醉了,在小饭店内耍起酒疯来。他先后打碎了10个碗碟,摔坏了两把板凳,砸坏了一台电视机,总计价值4000元。事后,李刚找到了赵强,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赵强却推脱说自己当时喝醉了,什么也不记得了,打算赖账。李刚是小本经营,4000块钱对他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于是他便将赵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在法庭上,李刚诉称,赵强在店内耍酒疯,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赵强赔偿自己的损失4000元人民币。赵强则辩称,自己当时喝醉了,没有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自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强在侵权的时候确实是已经喝醉,没有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但赵强对于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是具有过错的。按照法律规定,赵强应该赔偿李刚的损失。因此,依法判决赵强赔偿李刚经济损失4000元人民币。
【关键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失去意识或控制: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其他的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意识或者失去了控制,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如果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失去意识或控制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失去意识或控制不存在过错,其就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
【案例评析】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酒这种东西,适量饮用可以强身健体,增进感情;但如果饮用过量就会让人醉酒,不但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可能造成人们意识的暂时丧失,使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酒后侵权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特别多的,就像本案中的赵强。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要件就是其存在过错,而行为人存在过错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具有意思能力。如果行为人没有了意识也就没有了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是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已经因为醉酒等原因而丧失了意识,也就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已经没有了所谓的过错”,那么,此时他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呢?因为其在侵权时已经没有了所谓的“过错”,如果让他承担责任,法理上好像说不通;可是如果不让他承担责任,那被侵权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原因有很多,《侵权责任法》便根据不同的原因和情形做了以下三种规定: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具有过错的。
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具有过错的,那么他对此时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所说的过错是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控制而言的,而不是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具有过错。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了意识或者失去了控制,既然没有了意识,那也就没有了“过错”。虽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是无“过错”可言的,但其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控制却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才导致了其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控制,才最终导致其在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使自己陷入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形。但其却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由于自己的过错使自己丧失了意识或者失去了控制,最终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此时他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赵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这样喝闷酒很有可能喝醉,但他却仍然放任自己喝醉,结果给李刚造成了4000元的损失。虽然他在耍酒疯时已经喝醉,暂时失去了意识,没有过错可言,但他喝醉却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没有过错的。是没有过错的,那么他应当根据自己与被侵权人的经济情况,对被侵权人做适当补偿。这种情况跟第一种情况的区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没有过错的,其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由别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此时我们便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了,因为此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任何过错可言。可是,受害人也是没有过错的啊,他的损失难道就白受了吗?当然不能让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此时应该根据公平分担的要求,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适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时可以按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其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好,可以多补偿一些受害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可以少补偿一些受害人的损失。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里是“补偿”受害人而不是“赔偿”受害人。因为“赔偿”是造成多少损失就应该赔偿多少,而此时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并没有过错,只是按照公平分担的要求,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根据其经济状况来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一般不需全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饮酒过量就会醉酒,有可能使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都可能让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也有可能让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神经中枢,使之产生兴奋或抑制的药物,使用不当也很有可能使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在行为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之后。例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饮酒、服用了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人是不得开车的。但是,全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司机酒后开车所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很容易丧失意识、失去控制,可能会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行为人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没有意识,没有“过错”的,但他对自己暂时丧失意识或失去控制是具有过错的。因此,此时行为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看到这里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了,这第三种情况其实也是属于第一种“有过错”的情况的。不错,确实是这样。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行为与一般过错相比具有违法性,而且危害性较大,因此,便作了专门的规定。具体到此案来说,赵强在醉酒的状态下损害了李刚的财产权,是件典型的醉酒后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赵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是具有过错的,因此,赵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刚的损失。法院的判决与上述观点是一致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建议:首先,人们应时刻保持着警醒,适量饮酒,适量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尽量避免自己陷入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状态。其次,人们旦被暂时没有意识或对其行为失去控制的行为人造成侵权损害,就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