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5月30日,老刘来到河边散步,突然一名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就向他冲了过来,老刘躲闪不及被砍伤了胳膊,前后治疗共花去治疗费5000余元。事后老刘才知道,砍他的男子大傻是一名精神病人,当天从家里跑了出来,这才砍伤了老刘。于是老刘找到了大傻的父亲老张要求赔偿,但老张拒绝赔偿。2010年6月17日,老刘一纸诉状将老张告上法庭。老刘诉称,自己被精神病人大傻砍伤,应该由大傻的父亲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老张赔偿自己的损失8000元人民币。老张辩称,大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砍伤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自己无须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病人大傻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老张赔偿老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元人民币。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案例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件。那么。此时被侵权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制度是法律基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看管、照顾,避免他们自己受到伤害或者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具体到本案来说,大傻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老张便是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职责。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如何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监护人的职责所决定的。由于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等密切关系,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监护人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这不同于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另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监护人才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不是对被监护人所有的行为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无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监护人也不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所有损失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也有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创作、接受赠与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独立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平的。在父母等亲属之外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情况下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更有必要。当然,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于支付赔偿费用的,其余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具体到本案而言,大傻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老张是其监护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当大傻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由其父亲老张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且,老张对其有精神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由监护人的职责所决定的。由于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血缘等密切关系,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监护人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这不同于一般的过错推定责任;另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监护人才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不是对被监护人所有的行为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无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监护人也不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所有损失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也有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创作、接受赠与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独立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平的。在父母等亲属之外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情况下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更有必要。当然,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于支付赔偿费用的,其余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而言,大傻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老张是其监护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当大傻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由其父亲老张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且,老张对其有精神病的儿子,并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职责,这才导致大傻能够拿着菜刀从家里跑出来砍伤了老刘。所以,应该由老张来赔偿老刘的损失。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纠纷是我们在实践中常见的一类侵权纠纷。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管束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防止侵权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人们一旦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应该注意保存证据,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
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