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6月1日,大富公司因检修下水道的需要,打开了马路旁的个窨井盖,但其既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6月2日晚上10点,下班回家的老李一不小心掉进了这个井盖已经被打开的窨井里摔伤了。受伤的老李立即被路人送往了医院。老李住院10天,共花去医疗费7000元。2010年6月27日,老李一纸诉状将大富公司告上法庭。老李诉称,大富公司将窨井盖打开,但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自己掉进了窨井里,大富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大富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大富公司辩称,老李是自己不小心掉进窨井里的,和自己没有关系,因此自己不需要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富公司因施工需要打开了窨井盖,但既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老李掉进了窨井里,具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大富公司赔偿老刘医疗费、误工费、菅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关键词】
施工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公共场所、道路上的施工日益频繁,而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常见。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例如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就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作业。首先,施工范围限定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因为在这一范围内施工潜藏着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导致损害的发生。其次,从事的施工行为,必须是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否则也不能构成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第二,必须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是法律对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而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是该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首先,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要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等。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必须在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的地方就要设置警示标志,而不能只在直接施工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阴天或者夜间的施工,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等。其次,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例如,应当保证警示标志牢固,防止被风刮走;在警示标志毁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等。最后,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在道路上挖坑,通常应当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而不仅仅是提醒行人注意道路上的坑。施工人采取的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如果施工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那么就认为该施工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构成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第三,必须存在受损害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只能是从事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以外的人,所受的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
第四,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与施工人违反规定而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构成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例如,受害人系被施工人打伤,则不发生该责任。此外,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只能在地面施工期间,如果不在地面施工期间,则不能构成该责任。例如,公路上的井盖移位或者被盗,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所追究的只能是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的责任,而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来说,首先,大富公司打开的窨井盖位于马路一旁,而且其目的是检修下水道,属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作业。其次,大富公司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防范安全措施。再次,老李掉进了窨井里被摔伤了,也就是说存在受损害的事实。最后,如果大富公司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了其他的防范安全措施,老李肯定会特别注意脚下,就不会掉进窨井里了,也就不会有损害事实了。所以可以说受害人老李所受的损害与大富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所以,大富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施工人直接控制着施工场地,因此应当承担对施工场地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施工人是指组织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而非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体施工人的雇员。施工人一般是承包或者承揽他人的工程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时也可能是自己为自己的工程施工。具体到本案而言,大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检修下水道这项工程的施工人。因此,应该由大富公司来承担责任,赔偿老李的损失。综上所述,大富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作为施工人的大富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大富公司赔偿老李的损失是正确合法的。
【专家提示】
公共场所或道路是不特定人聚集、通行的场所,在这些场所施工,很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施工人要提高注意义务,注意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样既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尽量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人们一旦遇上了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就要注意保存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