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7年8月6日至2007年9月22日,王某先后4次向刘某借款17000元,并签订借据为证。自2008年起,刘某便不断地向王某追讨借款,但王某仅在2009年归还过2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并称这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需偿还。无奈之下,2010年5月10日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4张借据,借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有最后一张借条的背面记有“4张借据本和利总计20270元,减2000元为18270元”的字样。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被告均无异议,确认借款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从4张借据的形式来看,不能证实是否为借款的当日所写,但在最后一张借据的背面上,注明了被告还有18270元的本利尚未归还,由此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对双方的借款关系及欠款的数额再次进行确认,因未注明还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追讨欠款;故本案中原告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合计18270元。
【关键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诉讼时效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评析】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人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有可能在通过诉讼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得不到法院支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诉讼时效制度。我们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种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岀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第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第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例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根据《海商法》第265条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诉讼时效为一般
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那么如何界定权利人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其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其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准备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其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诉讼时效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到本案而言,在最后一张借据的背面上,注明了被告还有18270元的本利尚未归还,由此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对双方的借款关系及欠款的数额再次进行确认,因未注明还款的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追讨欠款,所以本案中原告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提示】
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建议:首先,要了解一般的债权纠纷适用2年诉讼时效;遇到身体受伤、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寄存财物损失以及请求给付租金等纠纷,适用1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因船舶发生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的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其次,知道权利受损后,一定要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催要,并保留相关催款记录或凭据,留待日后向法院起诉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使用,以应对债务人以超过时效为由的抗辩。切忌“不作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